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其他公共场所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申请开办歌舞城(厅)、电玩城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的,其边界噪声及选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娱乐场所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获得文化主管部门许可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并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文化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