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其他公共场所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