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风貌特点、区域功能划分等合理布局、分区设置、体现特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二)利用居住建筑或者综合楼的居住部分的;(三)利用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性建筑的;(四)利用屋顶或者跨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