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