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风貌特点、区域功能划分等合理布局、分区设置、体现特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居住建筑或者综合楼的居住部分的;

(三)利用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性建筑的;

(四)利用屋顶或者跨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