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合理设置,体现节能环保原则,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城市景观照明设置和管理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容貌整洁和功能良好。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