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街道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实行共享车辆入市备案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明确本地政府和共享车辆运营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确定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共享车辆管理办法。进入眉山市开展经营活动的运营企业,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运用技术手段引导注册用户规范停放共享车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