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街道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临时占用道路进行装修施工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和管理围挡,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