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