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街道容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进行文化、宣传等活动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进行文化、宣传等活动或者商砼车、吊车等特殊车辆需要占用道路作业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活动应当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开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