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街道容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街道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个体商铺、餐饮服务场所等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