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