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商业中心、会展中心等对城市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立项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和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