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划设停车泊位标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公示道路停车规则,并按规定落实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在城市道路上停放车辆,应当在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不得在停车泊位以外的区域停放。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以提高停车泊位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