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非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时间以及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动力类型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及时设置或者调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