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道路范围内一般不设置停车泊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设置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

(二)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三)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区域的人行道范围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