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范围内一般不设置停车泊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设置停车泊位:(一)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二)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三)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区域的人行道范围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