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五章 人才支撑第三十八条有效支持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示范区合作建立人才培养机构。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取委托项目、合作研究、挂职等方式引进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示范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