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电梯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三)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四)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