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第三十一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电梯的;(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三)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四)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