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电梯的检验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

电梯的检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从事电梯生产、经营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