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并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相关信息改变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订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三)按照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维护保养,保证电梯至少每十五天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四)如实记录电梯的维护保养、故障和自行检查情况,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五)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和救援时,现场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六)维护保养人员在实施维护保养时应当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七)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八)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具有型式试验证书;

(九)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