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要求设置相关标示,并保持其完好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的。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