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确定或者更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规定,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或者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未及时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