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