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要求设置相关标示,并保持其完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