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八条有效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按照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编制。县道规划由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辖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