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侨务部门是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华侨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华侨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