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侨务部门是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华侨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华侨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协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