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华侨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华侨及其投资企业、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