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华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告知办理的时限、程序等,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

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