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华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告知办理的时限、程序等,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