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办理居留和出入境、社会保险、财产登记、投资创业等事务中损害华侨合法权益的,侨务部门应当督促其纠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