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华侨投资者依法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租金、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汇往境外。华侨投资企业中华侨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