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华侨投资者依法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租金、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华侨投资企业中华侨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