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华侨来本市进行投资创业以及咨询、讲学、科研等活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政策咨询、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服务。华侨投资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有权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投标。符合条件的华侨投资企业、华侨社会组织,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