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华侨及其投资企业在本市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申请人、权利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华侨利用其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相关政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