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华侨购买房产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华侨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离开本市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转移或者提取手续。

华侨依法自建、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的房屋,相关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