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华侨对合法的私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依法给予补偿。征收华侨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华侨房屋应当依法公告,书面通知所有权人,并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面通知无法有效送达或者送达后无法达成协议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