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十七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