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