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十六条有效在淮河流域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水户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编制规划,进行分流改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