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阜阳闸、颍上闸和蚌埠闸等淮河流域水闸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游下游水质,执行防污调控方案,避免闸控河道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