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筹推进城乡黑臭水体治理。

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水治理设施,应当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