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全民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的服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三)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警示标志;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体育设施,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五)向未成年人开放的体育设施,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鼓励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主体引入环卫、安保、工程、绿化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升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