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向公众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等。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收取费用的,其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停止开放原因、停止开放时间等。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紧急情况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