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划和建设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体育设施的,有建设条件的,应当予以补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