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山地、江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或者安排健走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城市绿道等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利用山脉、江河、湖泊、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建设户外运动营地、山地滑雪场、沿江浅滩水上运动设施等全民健身设施。

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充分利用老旧厂房、仓库、荒地和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