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毁、破坏全民健身设施;

(二)从事封建迷信、色情、暴力、赌博等活动;

(三)违反噪声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其他公民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不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责任单位可以拒绝其继续或者再次使用全民健身设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