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人员提供健身场地,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器材,定期举办单项体育比赛、职工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