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六条有效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对全民健身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告知有关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体育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的相关监督、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