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配齐合格的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身心发育特点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健身知识和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增强学生的健身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体育协会等应当支持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开展专项体育联赛、综合性运动会。

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增强幼儿身体素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