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以及老年人健身体育大会等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民族、民俗、自然地理、人文特点创建山地户外运动等自主品牌赛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