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每年八月八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四月为本市全民健身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开展以下活动:
(一)加强全民健身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咨询、体质监测等主题活动;
(二)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三)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所在周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